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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财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立保、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立保,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财保47-1号申请人:郑立保,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新乡市。被申请人: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自由路13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昌,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郑立保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豫0721财保47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宇通牌大型汽车一辆(查封车辆价值2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郑立保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宇通牌大型汽车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郑立保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郑立保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郑立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宇通牌大型汽车一辆(车辆价值2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