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朱秀芹、王正山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芹,王正山,诸城市百尺河镇水泊社区后于家庄经济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574-1号申请执行人:朱秀芹,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正山,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百尺河镇水泊社区后于家庄经济联合社。上列当事人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审结,该案(2014)诸昌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百尺河镇水泊社区后于家庄经济联合社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光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