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5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桂霞与海南贵族游艇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霞,海南贵族游艇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5民初4511号原告:吴桂霞,女,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棠甘村90号。被告:海南贵族游艇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滨海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马胜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静,该公司行政办助理。委托代理人:杨效静,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桂霞诉被告海南贵族游艇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桂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霞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桂霞负担。审判员柯婷婷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陈节节书记员刘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