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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兴会与朱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会,朱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兴会,女,生于1979年5月1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朱启强,男,生于1980年6月2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李兴会申请执行朱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费。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11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朱启强的住房公积金3165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兴会用于执行本案,对下余部分,申、执双方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余款13000元在2018年2月1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兴会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36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景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