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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宛惠超与王晓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惠超,王晓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859号原告宛惠超,女,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王晓凯,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原告宛惠超与被告王晓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宛惠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宛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