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燕希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希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1049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希孜,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寿光市。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希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希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燕希孜酒后驾驶鲁V×××××号黑色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幸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幸福路与曹家村路口北100米处时,与杨某驾驶的鲁V×××××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和孙某驾驶的鲁V×××××号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燕希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燕希孜已赔偿杨某车辆损失人民币80000元、赔偿孙某车辆损失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孙某的陈述,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寿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协议书、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燕希孜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燕希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燕希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秀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