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特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管清杰、青岛鼎林酒店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清杰,青岛鼎林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32号申请人:管清杰,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青岛鼎林酒店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九龙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13MX7R。法定代表人:林先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龙超,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青岛鼎林酒店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管清杰与青岛鼎林酒店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管清杰与青岛鼎林酒店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20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青岛鼎林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之前对管清杰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消费储值卡175张(卡号自11×××21至110150100002574、自110150100002580至110150100002600,每张面额1000元,共计175000元)恢复正常使用;逾期不恢复使用,则支付原告管清杰17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管清杰与青岛鼎林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刘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