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747号 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来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华平,男,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督办组督办员。 被告陈前,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小丽 校对责任人:刘吉 打印责任人:陈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