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詹少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少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81刑初450号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少锋,男,35岁,出生于1982年9月26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偃师市。2009年9月4日因盗窃被偃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少锋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少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少锋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詹少锋在偃师市“书香名邸”小区附近吃饭喝酒后因寻找厕所未果,遂到书香名邸小区1号楼楼顶小便,后见住该栋顶楼的偃师市城关镇高延峰家小窗户没有关严,欲进去盗窃。詹少锋即在楼顶上楼梯间里找到一根消防水带,将消防水带系到房顶花墙的钢筋上,顺着消防水带滑到未关严的窗户边,用胳膊砸烂该套房卫生间窗户玻璃后进入户内盗窃,期间詹少锋胳膊亦被玻璃划伤。后被告人詹少锋发现该户不常住人,经翻找客厅抽屉未果后准备从大门口出去,慌乱中将门反锁,遂从原路返回。后公安民警出警后从现场提取碎玻璃一块(上有人血痕)。2017年7月17日,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在全国DNA数据库中发现被告人詹少锋DNA分型与现场提取血迹DNA分型一致,偃师市公安局邙岭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8月16日将被告人詹少锋抓获到案。2017年8月18日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现场提取的血样系詹少锋所留。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少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詹少锋手臂伤痕照片;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偃师市公安局邙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被告人詹少锋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当庭质证无误,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少锋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该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少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鲍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晨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