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韩金磊与葛广章、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磊,葛广章,王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4251号原告:韩金磊,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葛广章,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王倩倩,又名王倩,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磊诉被告葛广章、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金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金磊请求撤回对被告葛广章、王倩倩的起诉,该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准许原告韩金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韩金磊负担。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昆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