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谷光斌因与被申请人谷光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谷光斌,谷光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谷光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谷光政。再审申请人谷光斌因与被申请人谷光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谷光斌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私自将自家的电线接入申请人家的表盘上,申请人找被申请人理论时,被申请人恼羞成怒,指使马顺顺等人将申请人打伤,申请人因此住院治疗,评定为三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本案经乡司法所调解,马顺顺赔偿申请人2万元。原审认定申请人受伤是因为与其嫂子娘家亲属发生纠纷所致与被申请人没有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用判决方式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谷光政提交意见称,谷光斌没有证据证实其所受伤害系谷光政所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谷光斌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谷光斌诉谷光政指使他人殴打致伤其为理由诉请赔偿,谷光斌对此负有举证义务,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查明的事实看,谷光斌与马顺顺等人发生纠纷受伤后,经庆城县蔡家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由马顺顺赔偿其医疗费2万元,双方纠纷已解决。综上,谷光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谷光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