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4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堂平与赵慧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堂平,赵慧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713号原告:赵堂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远,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慧远。原告赵堂平与被告赵慧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堂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堂平负担。审判员 曲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翠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