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普正控股有限公司与赵祥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正控股有限公司,赵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普正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园区A305、A307号小区。法定代表人季克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祥芬。本院在执行普正控股有限公司与赵祥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祥芬支付申请执行人普正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款2835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春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