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2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桦甸市珑珊种业有限公司与罗保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珑珊种业有限公司,罗保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2998号原告:桦甸市珑珊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高中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保楠,男,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珑珊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商店)与被告罗保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种子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保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种子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罗保楠给付种子款27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25日,罗保楠在其公司赊购种子价值2700元,经多次催要货款未果,诉至法院。罗保楠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罗宝楠未出庭应诉,放弃了质证权利,且种子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罗保楠购买种子商店龙珊五号种子30袋,每袋90元,合计2700元,罗保楠未支付种子货款。本院认为,种子商店与罗保楠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种子商店履行了给付种子的义务,罗保楠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种子商店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罗保楠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桦甸市珑珊种业有限公司种子款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罗保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