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朝、马梓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马梓源,马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532号申请人:杨朝,男,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马梓源,女,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马浩然,男,汉族,威海市乐天世纪城*号*****室。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浩然名下,位于威海市五洲太阳城天琴园11号604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朝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慧帆书记员于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