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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华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宙,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大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池、代理检察院陈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7日傍晚,被告人陈华宙与被害人张某因债务纠纷在大田县均溪镇南山路X号“比哥鸡排”店铺门口发生争执、拉扯后被人劝开。陈华宙离开后心生报复心理,到福田大道X号“千万家超市”购买菜刀一把准备砍张某。19时许,陈华宙骑车返回“比哥鸡排”店铺看到张某坐在门口背对路边喝奶茶,走至张某背后用藏在身上的菜刀用力往张某右侧肩膀砍了一刀后,将菜刀丢在地上逃跑。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右肩部软组织创伤,创长12.0cm及右肩胛骨肩峰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陈华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华宙先后赔偿给被害人张某医药费等计人民币5万元,张某对陈华宙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2017年4月17日,大田县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温某、郑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作案工具菜刀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华宙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宙因债务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华宙持菜刀伤害他人身体,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华宙具有自首和已赔付给被害人的医药费用等赔偿款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华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实施社区矫正的建议,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的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华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大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传艳人民陪审员  林凤涪人民陪审员  许跃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詹小红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