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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秀琴与被执行人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琴,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于秀琴被执行人: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住靖宇县保安村法定代表人:郭俊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秀琴与被执行人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该公司已经停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关 慧审判员  邵 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