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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段语轩与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语轩,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349号原告:段语轩,男,201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理人:段永明,男,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阳县,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刘悦,女,199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系原告母亲。被告: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原告段语轩诉被告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段语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语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