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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邵庆志与宿州市农业机械研究所、李万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庆志,宿州市农业机械研究所,李万忠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356号原告:邵庆志,男,汉族,1953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农业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军供站隔壁。法定代表人:刘本化,该所所长。被告:李万忠,男,汉族,1951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邵庆志诉被告宿州市农业机械研究所、李万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邵庆志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邵庆志向本院递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庆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邵庆志负担。审 判 员  耿 青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