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郝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郝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817号原告顾某某,女。被告郝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郝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以与被告郝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兴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