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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9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桂芬与李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芬,李春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9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芬,女,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飞马街。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辉,辽宁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利,男,汉族,退休职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李桂芬与被上诉人李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在2017年7月4日一审法院庭审中,曾经向李桂芬释明:限其三日内提交相关证据,逾期视为举证不能。后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并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退回上诉人李桂芬。审判长 姜      元      科审判员 郭             净审判员 范             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天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