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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华兰诉被告王英、余元龙、郑常敏、黄建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兰,王英,余元龙,郑常敏,黄建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862号原告:胡华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王英,住威远县。被告:余元龙,住威远县。被告:郑常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黄建华,住重庆市合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兰诉被告王英、余元龙、郑常敏、黄建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