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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张俊超、周亮、迟凤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张俊超,周亮,迟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人民路。代表人:付双峰,行长。被执行人:张俊超,住木兰县吉兴被执行人:周亮,住木兰县吉兴乡被执行人:迟凤龙,住木兰县吉兴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俊超、周亮、迟凤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俊超、周亮、迟凤龙暂时找不到,木兰农行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了对张俊超、周亮、迟凤龙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洪生审判员  张天倚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宁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