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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0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223号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6号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1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703305588。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兴,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春燕,女,汉族,1992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品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红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