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姬小瑛与徐进虎、赵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小瑛,徐进虎,赵军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民初1181号原告:姬小瑛,汉族,农民,住宁县。被告:徐进虎,汉族,农民,住宁县。被告:赵军霞,汉族,农民,住宁县。原告姬小瑛与被告徐进虎、赵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小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进虎、赵军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小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12000元(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4月8日利息),后续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与事实:原被告是姻亲关系。2015年4月8日,被告通过石亚玲(原告侄女被告赵军霞表妹)介绍,以超市营业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被告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借期一年,清息周期为一季度,每季度后一月8日清息。借款后,被告支付了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利息,此后被告不还本也不付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原告姬小瑛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被告徐进虎、赵军霞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姻亲关系。2015年4月8日,被告通过石亚玲(原告侄女被告赵军霞表妹)介绍,以超市营业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被告出具了借条,清息周期为一季度。借款后,被告支付了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利息3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本付息,2017年5月10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按约定利息支付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使用,被告徐进虎妻子赵军霞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进虎、赵军霞归还原告姬小瑛借款100000元,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4月8日利息12000元,2017年4月8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以上金钱给付内容限徐进虎、赵军霞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予以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徐进虎、赵军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军民人民陪审员 刘有明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谈天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