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8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与范体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范体木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157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七星街26号。负责人:吴璟,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范体木,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与被告范体木电信���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佘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芬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