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6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定边县贺圈镇某某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贺圈镇某某砖厂,任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6708号被告:任某某,男性,汉族。原告:定边县贺圈镇某某砖厂。本院在审理定边县贺圈镇某某砖厂与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贺圈镇某某砖厂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贺圈镇某某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定边县贺圈镇某某砖厂负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