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勾英魁与范东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英魁,范东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731号原告:勾英魁,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大名县大街镇后东门口村*组***号,现住大名县。。被告:范东亮,男,1987年06月03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蕾蕾,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原告勾英魁诉被告范东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文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勾英魁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东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勾英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英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勾英魁负担。审判员 韩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