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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6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英君与赵品政、陈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君,赵品政,陈爱娟,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6305号原告:张英君,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赵品政,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爱娟,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路以南秋实路以东地块。法定代表人:赵品政。原告张英君为与被告赵品政、陈爱娟、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胜民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英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品政、陈爱娟、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英君诉请判令:1、被告赵品政、陈爱娟归还原告张英君借款3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2.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品政、陈爱娟、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被告赵品政、陈爱娟曾向原告张英君借款300万元。2015年8月3日,双方对之前的借贷结算后达成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截止当日,被告赵品政、陈爱娟尚欠原告张英君35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款;被告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其中50万元系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8月3日按月利率2%计算而产生的利息。嗣后,原告张英君多次催讨,被告赵品政、陈爱娟未还款,被告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书一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两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张英君与被告赵品政、陈爱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赵品政、陈爱娟尚欠原告张英君35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品政、陈爱娟应及时归还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本案中50万元系按月利率2%计算得出的利息,且借款本金300万元已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故50万元不应再计算利息。因此,被告赵品政、陈爱娟应以3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利息诉请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品政、陈爱娟、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品政、陈爱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英君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4日始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英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6元,由原告负担3020元,由三被告负担227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树超代书记员 贾惠青义乌市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0782民初16305号双方当事人:原告张英君诉被告赵品政、陈爱娟、浙江义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51612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特此通知。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