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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行审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沧县国土资源局、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罚字(2016)第0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沧县国土资源局,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罚字(2016)第0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沧县兴济镇宋官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1行审277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峰,局长。被执行人:沧县兴济镇宋官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宝祥,村主任。申请人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罚字(2016)第0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擅自占用土地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内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90000元。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执法卷宗一册(若干页)。本院认为,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沧国土资罚字(2016)第0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准予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沧国土资罚字(2016)第0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世彬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