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6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福忠、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福忠,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6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福忠,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国家庄街28号。法定代表人:李祯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凤,女,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宝,男,人力资源部科长。上诉人郑福忠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3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福忠于2017年10月13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郑福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福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福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广利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李 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日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