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振宇与王建民、黄景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宇,王建民,黄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董振宇,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黄景霞,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董振宇与王建民、黄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黑100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振宇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振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03执31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建民、黄景霞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