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会民、王祥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民,王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会民,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被执行人:王祥龙,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王会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皖120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祥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会民货款本金1372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并已向颍上县新集社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王祥龙在颍上县新集社区工程款140000元,但因上述工程款尚未到位,待上述款项到位后再予以提取,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