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学斌、吴庆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学斌,吴庆岭,潘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948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学斌,男,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吴庆岭,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潘功华,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学斌、吴庆岭、潘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16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706执94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