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张楚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华,张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华,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张楚华,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本院在执行张秀华与张楚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张秀华与张楚华于2017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秀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陈 琳执行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庆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