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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蒋映雪与刘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映雪,刘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132号原告:蒋映雪,女,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刘刚,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映雪诉被告刘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映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天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