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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民权县鸿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刘自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民权县鸿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刘自臣,刘孟迪,冯运法,冯志新,鲁春芳,赵言娜,冯先蕾,民权邑源酒业有限公司,民权县谷源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83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杨进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周言(实习),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民权县鸿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冯运法,执行董事。被告:刘自臣,男,汉族,1992年10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刘孟迪,女,汉族,1992年1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冯运法,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冯志新,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鲁春芳,女,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赵言娜,女,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冯先蕾,男,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民权邑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冯志新,执行董事。被告:民权县谷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赵言娜,执行董事。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民权县鸿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刘自臣、刘孟迪、冯运法、冯志新、鲁春芳、赵言娜、冯先蕾、民权邑源酒业有限公司、民权县谷源饮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