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哎呀呀饰品店与徐善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哎呀呀饰品店,徐善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3271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哎呀呀饰品店,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号。经营者:周文波。被告:徐善丽,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哎呀呀饰品店与被告徐善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哎呀呀饰品店撤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金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朱 茜书 记 员 吴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