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付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付强,王付增,金现华,王保永,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926号申请人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中兴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白传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付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付增,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金现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保永,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帆,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5)兰商初字第26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付强等五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付强、王付增、金现华、王保永、杨帆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