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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周格庄支行、门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周格庄支行,门祥林,门奎联,门德荣,门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周格庄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周格庄驻地。负责人丁瑞志,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门祥林,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门奎联,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门德荣,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门树兴,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山东省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马连庄支行诉被执行人施洪强、李云蛟、李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