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初3840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杨艳菁,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何志斌。委托代理人:杨健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北京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广播电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艳菁、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健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诉称:原告拥有影视片《当婆婆遇上妈》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剧由北京在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出资拍摄完成,共30集,每集长45分钟。《当婆婆遇上妈》自首播以来,因其制作质量高和演员演绎到位,从首播开始便引起轰动,好评不断,在网络如微博、各类贴吧等吸引众多粉丝对电影剧情进行讨论,关注度高企。然而,被告在未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有线电视网络中播放该影片。据悉,被告开展的有线电视网络业务,系以向受众者收取包月费或点播费的方式,在受众者已付费的情况下,提供包括本案影片在内的其他影视剧给受众者观看,以此获利。在江门××区、江海区两区,总人口数达百万,而被告系独家的有线电视台,蓬江区、江海区每家每户均只能通过向其缴费来收看电视娱乐节目,故可见其获利之丰厚。涉案作品是花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被告未经授权即擅自使用播放,以此获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面大,危害大。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000元,以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合计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业务受理单、发票,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为开办被告的宽带上网业务,以作证据保全之用的事实。证据2.(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202号公证书(内附光盘)、发票,证明原告通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事实。证据3.公映许可证,证明涉案影视作品许可发行公映的事实。证据4.(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301号、(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984号、(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982号(内附版权声明、授权书),证明原告对涉案影视作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辩称:1.原告的起诉缺乏证据证明被告直接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从案件的证据来看,侵权人是另一网站的权利人,并不是被告,被告仅是链接的网络服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相关解释,被告并不构成侵权。从《公证书》截图证据资料显示,在登陆”江门广电有线宽带网”后,可以见到有许多链接,这些链接的内容与被告无关,从《公证书》点播页面截图查看,视频点播链接是来自网站××,该网站现已失效,其二级域名crabdance.com不属于被告,查询得知该域名属于美国公司。登录××后需要下载播放软件才能播放,而该播放软件也是在该网站下载的。3.从《公证书》点播页面截图查看,虽然显示IP地址是被告网络内网的私有IP地址,但这是因为在被告网络采用了Cache网络缓存技术导致用户在别的网站点播时候的连接显示为内网的私有IP,所以,虽然显示的是被告内网地址,但不代表有关内容是被告上传并发布的。4.由于取证过程中没有保全机顶盒,无法判断机顶盒是否被改造。如果通过修改机顶盒的配置,可以把网页跳转到其他网站。5.原告在2013年9月28日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之后一直没有向被告发出通知书,到2015年3月30日才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且律师函内容没有详细表述,没有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的规定告知被告,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原告一直没有通知,在被告更换系统后才发出通知,导致被告无法就原先的系统内容进行举证,该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6.即使被告需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是明显过高的。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电影《当婆婆遇上妈》由北京东方在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拍摄完成,上述单位为该片的著作权人。2011年3月30日,该片获得由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京)剧审字(2011)第014号】,开始在国内外发行。2010年6月28日,北京东方在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为:本公司合法拥有授权节目《当婆婆遇上妈》的相应著作权利,现授予东阳在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以下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复制权、电视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授权范围内以东阳在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上述授权的转授权。2011年7月25日,东阳在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授权书》,以独占专有的方式授权乐视网北京公司行使涉案影片《当婆婆遇上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网北京公司有权独立以自己名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并有权转授权第三方行使上述权利,授权使用期限7年,自2011年10月7日19点45分起7年,维权的期限自影视节目《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至该影视节目授权期限届满止。以上《授权书》均办理了公证,证明影印件与原本内容相符。2013年9月28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存在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委托代理人赵美琼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受理后,指派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工作人员王悦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美琼于2013年9月28日来到位于江门市××××房间,赵美琼向公证员出示一份《租赁合同》,称其以自己名义承租该房,并申请办理江门广电数字电视。公证员检查用于摄像的摄像机、照相机的存储卡无任何相关内容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赵美琼依次进行了如下操作:检查该房间内笔记本、高清双向数字有线机顶盒(标有客服电话:96××6)的连线情况;打开惠普笔记本电脑;在桌面位置新建word文档,为该文档命名“江门有线-1”并打开文档;打开IE浏览器,自动显示为空白页,在页面上IE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未能连接网页;在该页面上IE地址栏输入www.163.com,未能连接网页;使用公证处提供的网线将高清双向数字机顶盒与惠普笔记本电脑相连接,后打开高清双向数字有线机顶盒;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未能连接网页;赵美琼使用其自己手机拨打电话“96××6”,电话接通后对如何上网看电影、电视剧等相关内容进行咨询,相关客服人员告知赵美琼首先进入江门广电有限宽带网,然后点击该网页链接“视频点播”,点击进去有关页面后可以观看相关影片;赵美琼在IE地址栏中输入“210.77.96.250”,显示页面为广电有限宽带网的主页面;点击上方的“视频点播”,显示新的链接(××),页面上方显示:宽带VOD影视联盟;点击该页面上的“VOD网络专用播放器V3.3.2”,显示对话框,点击运行,下载并安装该播放软件;在笔记本桌面新建word文档,为该文档命名“江门有线-2”,打开IE浏览器,输入“210.77.96.250”,进入页面后点击页面上方的“视频点播”,在搜索栏中输入“将爱情进行到底”,利用以上下载安装的播放软件进行播放,此后,赵美琼进行了类似的操作,对包括涉案影片《当婆婆遇上妈》在内的一百多部影片、电视剧。公证人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拍摄,赵美琼在观看上述影视作品的过程中使用摄像机对播放画面进行了视频拍摄。上述整个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事项于2013年10月15日出具了(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1202号《公证书》,证据保全过程中取得的录像及照片刻录成光盘,以证物袋封存后附于公证书后。经当庭播放上述光盘,光盘内容与上述公证书的内容一致。经本院工作人员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操作,在IE地址栏上输入××后,显示无法登陆。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以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在其有线电视网络中以有偿的方式提供相关作品给广大消费者观看,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本案诉讼,诉求如上。另查明,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2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是广播电视网络及其他通讯网络规划建设,在广东省干线网上从事干线传输业务及在广东省各市、县分配网上从事接入服务业务等。本院认为: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原告提供的涉案电影《当婆婆遇上妈》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显示,该电影是由北京东方在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拍摄完成,其后该两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东阳在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独家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转授权。2011年7月25日,东阳在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授权书》,以独占专有的方式授权乐视网北京公司行使涉案影片《当婆婆遇上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立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因此,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经授权取得的著作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综合本案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中,江门广播电视公司已经构成侵权,主要理由有:1.江门广播电视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提供涉案影片的网络链接(××),该网络链接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页面(宽带VOD影视联盟),该情况与普通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不同,江门广播电视公司并非仅提供普通链接的定位接出、接入服务,而是为了使得用户在其他网页上直接观看相关影片;2.公证书显示操作人员拨打江门广播电视公司96××6客服电话询问如何上网观看电影时,客服人员明确告知在江门广播电视公司官网(地址:210.77.96.250)点击“视频点播”进入有关页面后可以直接观看有关影片。也就是说,江门广播电视公司明知宽带VOD影视联盟(××)上储存了有关的影片,其应当履行必要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该情形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但书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所链接作品侵权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3.江门广播电视公司为收费用户提供上述网络链接进而观看相关影片,其对于宽带VOD影视联盟上储存有关影片是明知的,并且,由于江门广播电视公司收取费用获利,其对于有关影片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4.就本案而言,有证据证明江门广播电视公司与宽带VOD影视联盟存在一定程度的关系,虽然江门广播电视公司认为其仅提供链接服务,有关影片并非储存在其服务器中,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与宽带VOD影视联盟的关系,故即使有关影片没有储存在江门广播电视公司服务器内,江门广播电视公司也与有关影片内容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以及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江门广播电视公司在未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电影《乐翻天》以有偿的方式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江门广播电视公司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乐视网天津公司对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关于本案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由于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因侵权所得的收益的具体情况,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维权费用的确切数额,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作为电影类型及发行的时间、影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维权而必然会发生的各项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江门广播电视公司应向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合共10000元。原告提出的超出10000元赔偿金额的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0000元。如果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5元,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邱启杰人民陪审员 潘瑜冠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谭彦君书 记 员 容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