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明生、蕲春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生,蕲春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财保52号申请人:王明生,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被申请人:蕲春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农贸街成才路。法定代表人:王忠民。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128号一楼。主要负责人:付东林。申请人王明生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蕲春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湖北省蕲春县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为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明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蕲春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湖北省蕲春县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号及存款人民币17万元。冻结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王明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俊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勇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