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景霞、赵宴华与魏占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霞,赵宴华,魏占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郭景霞、女,汉族,住九台区。申请执行人赵宴华,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魏占丰,男,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景霞、赵宴华与被执行人魏占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为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占丰已全部给付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