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02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0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文、林云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董事长。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欧美龙公司未按该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现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欧美龙公司支付安装款8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2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7月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欧美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做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但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贤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金 贤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