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徽沐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沐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沐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B区14号楼40号。法定代表人周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15号。法定代表人任继红,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鄂0302执18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依法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