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友川与唐鹏飞、韩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友川,唐鹏飞,韩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曾友川,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城拱辰街5号。被执行人:唐鹏飞,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城西华社区西华村80号。被执行人:韩菊芬,女,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师宗县城西华社区西华村80号。本院在执行曾友川与唐鹏飞、韩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云032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借款利息、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2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唐鹏飞、韩菊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唐鹏飞、韩菊芬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暂时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执结标的为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借款利息、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21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鹏飞、韩菊芬未自觉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唐鹏飞、韩菊芬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唐鹏飞、韩菊芬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