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穆世香、孙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世香,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穆世香,男,1946年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孙林,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穆世香与被执行人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孙林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民初2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