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财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桂玲、李文娟、李文旺、李现增与被申请人冯新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玲,李文娟,李文旺,李现增,冯新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财保804号申请人:李桂玲,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武城县李家户乡李家户村207号。申请人:李文娟,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武城县甲马营乡盐庄村357号。申请人:李文旺,男,199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武城县李家户乡李家户村207号。申请人:李现增,男,193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武城县李家户乡李家户村84号。被申请人:冯新成,男,34岁,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苏南村南帖庄17号。申请人李桂玲、李文娟、李文旺、李现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冯新成驾驶的鲁PE89**号重型厢式货车,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依法交纳5000元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桂玲、李文娟、李文旺、李现增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桂玲、李文娟、李文旺、李现增驾驶的鲁PE89**号重型厢式货车,保全金额5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延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