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小祥与陈红军、陈中华、陈玉林、陈满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祥,陈红军,陈中华,陈玉林,陈满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祥,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农民,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陈红军,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陈中华,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陈玉林,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陈满元,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李小祥与陈红军、陈中华、陈玉林、陈满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湘11民终4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红军、陈中华、陈玉林、陈满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小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红军、陈中华、陈玉林、陈满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小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红军、陈中华、陈玉林、陈满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小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