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薛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向本院作出还款计划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两次还清(现已款还20000元整,其余欠款于2018年6月15日前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力 来源:百度搜索“”